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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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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申请证据材料
商标撤销申请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