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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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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答辩需要资料
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无需准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商标无效答辩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