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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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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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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商标复审时限

    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 2

    商标复审需要资料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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