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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商标公告》采用纸质或 者电子形式发布。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现特此发布《商标公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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